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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大队改制后权力有哪些变化
法律分析:首先,原来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权在消防。一个工程项目,有了建设用地、拿到规划批文、办了施工许可,消防设计资料同时要报消防部门进行备案审核。这个审核过程有效防止了建设工程的先天性消防安全隐患。等工程建完了,要有个验收,这个验收保证了按图施工、安全达标,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重要安全关口。如果是公众聚集场所,那么在使用前还要有个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这个检查是为了保证场所装修、单位管理、制度建设、应急预案、员工培训合格到位,符合安全规定。可以说,建审验收权和开业许可权是消防监督中的“大”权力,这在过去也是诟病最多的地方。
其次是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权。这个权力赋予了消防部门对社会面几乎所有经营主体的消防安全监督权。通过监督检查发现和处理消防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净化社会消防安全环境,目的在于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为了保证有效履行监督检查权,法律法规便赋予了消防部门检查权、违法违规证据收集权、行政处罚权,这其中就包括了传唤、询问、罚款、责令改正、停产停业甚至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决定权。由于这些权力涉及面广、使用频率高,所以也让人们觉得消防部门的权力“很大”。
除了上述两个主要方面的权力外,消防部门还有事故调查处理权、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管权以及应急救援现场根据需要破拆、实施区域交通管制、决定断水断电断气等权力。由于这些权力涉及的对象是“特定的”较少数,所以人们对于这些权力提出的质疑也相对较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改革后消防救援还有执法权嘛
法律分析:修改后《消防法》第七十条,删除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内容。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住建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不再有权采取传唤措施。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消防验收的监督检查、处罚权力也一并转给了住建部门。修正案关于《消防法》修改的部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行政许可规则,将建筑工程的消防审核、备案,消防验收的监督检查、处罚权力依法交由住建部门,这部分权力消防救援机构不再继续行使。消防救援机构依然保留了“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行政许可权力以及未经许可的消防监督检查权和处罚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第五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消防队有执法权利吗
消防队是否有执法权,分情况讨论。消防机构分为“消”和“防”两部分。专职消防队属于“消”的部分,主要负责火灾扑救、火灾事故和其他紧急或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没有执法权。属于“防”的部分负责火灾事故的预防,包括宣传、检查、监督和处罚,这些工作都是由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的,是执法行为。根据规定,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公安派出所是行使上述执法权的主体,他们才具有执法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七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消防队有执法权利吗
法律分析:分情况讨论。消防机构分为“消”和“防”两部分。专职消防队属于“消”的部分,主要负责火灾扑救、火灾事故和其他紧急或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没有执法权。属于“防”的部分负责火灾事故的预防,包括宣传、检查、监督和处罚,这些工作都是由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的,是执法行为。根据规定,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公安派出所是行使上述执法权的主体,他们才具有执法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七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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