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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的参考文献是作者引用别人的
如果引用的是参考文献中完全引用的话,就是那种一字不差的,没有参考文献作者自己加工过的话,还是应该标原始出处。
如果有一点不一样,哪怕只是标点不一样,就要标明是这个参考文献。参考文献的作用就是让别人能从这里找到原出处;如果是原文引用的话,要在文中加标号。
引用的参考书目必须包括论文直接或间接引用的书籍或文章;此外,如果论文作者愿意,也可列出作者在研究和写作过程中曾阅读,但未引用的书籍或文章。
扩展资料:
文献条目按作者姓氏(中文姓氏按其汉语拼音)的字母顺序、中外文分别排列,条目前不要用数字标注,第二行缩进。外文文献在前,中文文献在后。同一作者不同时期的文献按出版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如果是同一作者同一年的文献,则在年份后以英文小写字母按顺序标注(如1999a,1999b,1999c)。
引用格式:一般在文章的注解中提到或在文中直接写出,也可以加引号(20字以下不用
根据所引出处是否明示而言,有明引与暗引之别;按照所引文字与原文有无差异来说,有直引与意引之分;凭依所引出处或主旨正确与否立论,有确引与讹引之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引用
引用他人文献在文中怎么标注
法律分析:看情况。在文章中引用他人的文献如果有注明其出处,属于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构成对于著作权的侵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撰写论文可否引用别人文中引用的数据
是可以的,但是需要在论文的底部注明参考文献。
按照字面的意思,参考文献是文章或著作等写作过程中参考过的文献。然而,按照GB/T 7714-2015《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的定义,文后参考文献是指:“为撰写或编辑论文和著作而引用的有关文献信息资源。
根据《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试行)》和《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的要求,很多刊物对参考文献和注释作出区分,将注释规定为“对正文中某一内容作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的文字”,列于文末并与参考文献分列或置于当页脚地。
扩展资料:
参考文献类型及文献类型,根据GB3469-83《文献类型与文献载体代码》规定,以单字母方式标识:
专著M ; 报纸N ;期刊J ;专利文献P;汇编G ;古籍O;技术标准S ;
学位论文D ;科技报告R;参考工具K ;检索工具W;档案B ;录音带A ;
图表Q;唱片L;产品样本X;录相带V;会议录C;中译文T;
乐谱I; 电影片Y;手稿H;微缩胶卷U ;幻灯片Z;微缩平片F;其他E。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参考文献
引用他人文献可能侵犯该人的著作权吗
在文章中注明了引用他人文献的出处,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的情况,但是如果有法律规定的情节,则侵犯该人的著作权并且会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第四十七条有相关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相关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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